作者: 发表于2017-03-22日
新修订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新法规定,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这一规定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与思考。有资料表明,在各类老年人疾病中,有50%~80%是源于老年人的心理疾病,其中约70%的心理疾病主要是因老年人缺少精神关怀所致。这一规定引发了对老年人精神赡养可操作性的争论。
【案例】
不帮你看孩子你也得养我
张大妈虽然是个农村老太太,但是思想上非常开放,老伴去世得早,她55岁那年跟同村的老陈开始黄昏恋并结了婚。张大妈还是个“文艺”爱好者,年轻的时候就参加了村里的秧歌队。儿子娶了媳妇之后张大妈和他们分开住了,更是没有了牵挂,自己的业余生活搞得丰富多彩,2007年,儿媳妇生孩子。张大妈帮儿媳妇做了几天的饭就忙活自己的秧歌队去了。今年,65岁的张大妈突然得了脑血栓偏瘫。儿子媳妇原本就对她再婚不满,后来又因为她没有帮忙看孩子,扔给她一句话“你让老陈给你掏医药费吧!我不要你的钱,你也别指望我养你。”张大妈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媳妇告上法庭。
说法:
在我国农村,抚养第三代、老人再婚和赡养问题往往都交织在一起。有些子女觉得父母再婚让自己“特没面子”,有些子女觉得父母不帮忙看自己的孩子自己就有理由不赡养他们。其实这3个问题是独立的问题,不是互为条件的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是否帮忙抚养第三代更不能成为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。
【案例】
对长子帮扶较大不意味着只有长子有赡养义务
今年78岁的老赵和老伴辛苦一生,养了3个子女。按照农村的习俗,老赵一直和长子赵建国一家共同生活。老赵年轻时很能干,和儿子一起生活时,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生活上对长子一家帮衬都比较大。甚至他还动用了自己的养老钱帮着赵建国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。2012年,老赵的老伴患脑血栓去世,老赵经受不住打击,也卧床不起。因为如何赡养老赵的问题,其他几个子女闹得不可开交。老赵伤心无奈之余,将其他子女告上法庭,
说法:
很多老人都有和长子一家在一起生活的传统思想。本案中,老赵长期选择和长子共同生活,并且愿意拿出自己的积蓄帮儿子买房,这是老人的权利,其他子女无权干涉,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。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,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。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:3个子女应该合理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,包括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,以及生病的治疗费用。
【案例】
儿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
今年74岁的李老太太老伴年轻时就去世了,她一个人含辛茹苦拉扯大了五个儿子两个女儿,并操持他们成了家。操劳了一辈子的李老太太上了年纪之后,一直体弱多病,生活困难。天有不测风云,2004年1月李老太太的大儿子突发脑溢血离开了人世,给了老人一个沉重的打击。住院期间,大女儿和二儿子共同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。李老太太出院后,觉得大女儿和二儿子对自己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,其他子女虽然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困难,但是赡养费一点也不承担不太公平与此同时,认为大儿媳继承了大儿子的财产,也应当按照以上标准给付赡养费。但是大儿媳认为自己对老太太没有赡养义务,不同意支付。
说法: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”本条规定了“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”。但是,协助的义务并不等同于赡养义务,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。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,或者赡养人死亡,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。虽然儿媳对公婆、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,但是,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儿媳赡养公婆、女婿赡养岳父母是应当得到褒扬和提倡的。《继承法》第12条明确规定“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以鼓励这种良好风尚。
【案例】
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父母
李萍12岁的时候,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,她和奶奶一起长大。在奶奶的精心照顾下,李萍健康地成长,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大学,还留在了省城。一直和孙女相依为命的奶奶非常想把李萍留在身边,但是长大了的李萍虽然有心照顾奶奶,但是更想留在大城市实现自己的梦想。祖孙俩沟通了好多次都没有结果,奶奶竟然一气之下把李萍告上了法庭,要求李萍留在自己身边赡养自己。
说法:
法律规定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根据上述规定,祖孙间承担赡养义务应具备3个条件:①孙子女、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;②被赡养人确实需要赡养;③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确无赡养能力。本案中,李萍应该把奶奶接到省城一起生活,既实现了自己的梦想,又尽到了赡养义务。责编/张立平laomalp820114@163.com
【案例】
不帮你看孩子你也得养我
张大妈虽然是个农村老太太,但是思想上非常开放,老伴去世得早,她55岁那年跟同村的老陈开始黄昏恋并结了婚。张大妈还是个“文艺”爱好者,年轻的时候就参加了村里的秧歌队。儿子娶了媳妇之后张大妈和他们分开住了,更是没有了牵挂,自己的业余生活搞得丰富多彩,2007年,儿媳妇生孩子。张大妈帮儿媳妇做了几天的饭就忙活自己的秧歌队去了。今年,65岁的张大妈突然得了脑血栓偏瘫。儿子媳妇原本就对她再婚不满,后来又因为她没有帮忙看孩子,扔给她一句话“你让老陈给你掏医药费吧!我不要你的钱,你也别指望我养你。”张大妈一气之下将儿子和媳妇告上法庭。
说法:
在我国农村,抚养第三代、老人再婚和赡养问题往往都交织在一起。有些子女觉得父母再婚让自己“特没面子”,有些子女觉得父母不帮忙看自己的孩子自己就有理由不赡养他们。其实这3个问题是独立的问题,不是互为条件的。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、再婚及婚后的生活。是否帮忙抚养第三代更不能成为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。
【案例】
对长子帮扶较大不意味着只有长子有赡养义务
今年78岁的老赵和老伴辛苦一生,养了3个子女。按照农村的习俗,老赵一直和长子赵建国一家共同生活。老赵年轻时很能干,和儿子一起生活时,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生活上对长子一家帮衬都比较大。甚至他还动用了自己的养老钱帮着赵建国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。2012年,老赵的老伴患脑血栓去世,老赵经受不住打击,也卧床不起。因为如何赡养老赵的问题,其他几个子女闹得不可开交。老赵伤心无奈之余,将其他子女告上法庭,
说法:
很多老人都有和长子一家在一起生活的传统思想。本案中,老赵长期选择和长子共同生活,并且愿意拿出自己的积蓄帮儿子买房,这是老人的权利,其他子女无权干涉,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。在与长子共同生活中,其他子女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。目前解决该老人赡养问题的方案就是:3个子女应该合理分摊赡养老人的各项费用,包括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,以及生病的治疗费用。
【案例】
儿媳妇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
今年74岁的李老太太老伴年轻时就去世了,她一个人含辛茹苦拉扯大了五个儿子两个女儿,并操持他们成了家。操劳了一辈子的李老太太上了年纪之后,一直体弱多病,生活困难。天有不测风云,2004年1月李老太太的大儿子突发脑溢血离开了人世,给了老人一个沉重的打击。住院期间,大女儿和二儿子共同承担了医药费12000元。李老太太出院后,觉得大女儿和二儿子对自己承担了较多的赡养义务,其他子女虽然家庭经济条件相对困难,但是赡养费一点也不承担不太公平与此同时,认为大儿媳继承了大儿子的财产,也应当按照以上标准给付赡养费。但是大儿媳认为自己对老太太没有赡养义务,不同意支付。
说法: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,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”本条规定了“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”。但是,协助的义务并不等同于赡养义务,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。如果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,或者赡养人死亡,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。虽然儿媳对公婆、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,但是,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儿媳赡养公婆、女婿赡养岳父母是应当得到褒扬和提倡的。《继承法》第12条明确规定“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、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”以鼓励这种良好风尚。
【案例】
孙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祖父母
李萍12岁的时候,父母在一次车祸中双双身亡,她和奶奶一起长大。在奶奶的精心照顾下,李萍健康地成长,高中毕业后考上了大学,还留在了省城。一直和孙女相依为命的奶奶非常想把李萍留在身边,但是长大了的李萍虽然有心照顾奶奶,但是更想留在大城市实现自己的梦想。祖孙俩沟通了好多次都没有结果,奶奶竟然一气之下把李萍告上了法庭,要求李萍留在自己身边赡养自己。
说法:
法律规定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有抚养的义务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赡养的义务。根据上述规定,祖孙间承担赡养义务应具备3个条件:①孙子女、外孙子女要有负担能力;②被赡养人确实需要赡养;③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确无赡养能力。本案中,李萍应该把奶奶接到省城一起生活,既实现了自己的梦想,又尽到了赡养义务。责编/张立平laomalp820114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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