孕妇为什么被辞退

  问:
  张某是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,读书时她与同学何某相恋,刚一毕业二人就结婚了。为了找到对口、称心的工作,张某在招工填写个人简历时隐瞒了已婚的情况。之后她被某外企聘用,聘用后不久就怀孕了。因为张某的工作是接触电磁辐射的工种,为此她不得不向公司如实说出自己已婚并怀孕的事实,要求调换岗位。公司得知情况后,以其隐瞒婚史,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她辞退。张某则以公司歧视怀孕妇女,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,但是她的理由没有得到支持,后向法院起诉也被驳回。请问:为何她的理由得不到支持?
  答:
  这都是“瞒婚”惹的祸。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工时,以劳动者是否结婚、怀孕作为招聘的标准,提出了不招已婚或怀孕妇女,可涉嫌就业歧视。用人单位招工时没有以此为标准,没有提出已婚的不招、怀孕的不招,构不成对已婚、怀孕妇女的就业歧视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,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用人单位对这些基本情况的了解,以及针对这些基本情况合理安排被招用人员的工作,是合情合法的。劳动合同法第三条、第三十九条规定,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,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但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妇女,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属一种例外。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因此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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